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