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