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