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