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