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