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