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第八章 生物样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生物样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物样本管理应符合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窗内进行采集和处理,由专人负责保存和运输,保证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响,并做好记录。生物样本应设置备份,送检样本和备份样本不应同时同批转运,备份样本应妥善保存到临床试验报告完成以后。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