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群体规模数量; 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