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