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需要跨省推广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