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