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