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