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