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