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