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三章 发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发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