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 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 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 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