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