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一) 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 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 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 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三)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