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