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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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