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