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连。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