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