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电网互联 第二十二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电网互联 第二十二条 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在受理联网通知书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电网互联双方互相向对方提供开展联网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包括相关主变的负载率和间隔情况等)、运行方式、电网规划(包括电网投资建设方案等)、电源分布、联网条件等基础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原因。电网企业应向电网互联提出方书面告知互联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