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收集、整理、保管、修复电影艺术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提供电影艺术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

将重要或者珍贵电影艺术档案捐赠给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