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下列电影艺术档案,并永久保存,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片类档案中的标准拷贝或者数字母版;
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字、图片类档案。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其他影片类档案;经依法审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电影摄制单位如不再重新报请审查,应当在接到审查决定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其他电影艺术档案,电影摄制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