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