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十九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