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