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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和放映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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