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