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