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