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