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