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 金融机构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时,应签订数据交换(转移)用途与范围明确、管理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并明确各方的数据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