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