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