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