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