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