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以上2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