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信息产业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