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证书持有人名称; 证书序列号; 证书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