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证书持有人名称;

证书序列号;

证书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