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