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