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