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